公共资源交易改革与营商环境优化

发布时间:2020-12-11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2020年第3期 作者:王丛虎 王晓鹏 余寅同

摘要:公共资源交易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未来在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研究基于公共资源交易与营商环境的关系分析,指出当前营商环境优化对我国公共资源改革提出迫切要求。通过对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关营商环境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下一步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营商环境;营商环境优化

引言

当前我国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点,优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突破口。2019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政府和社会关系;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从发展趋势看,未来我国城市之间的竞争已不再拼政策、拼资源,而是营商环境的竞争。公共资源交易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未来在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基本文献梳理

(一)营商环境

世界银行将营商环境报告视为政府用来设计合理监管政策的良性工具。[1]去年世界银行发布《2019全球经商环境报告》就指出营商环境报告是基于经济活动受益于清晰而连贯的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明晰的产权,争端解决途径,并为合同伙伴提供防止任意性和滥用的保护。如果这些规则是有效的、透明的,并且对它们的目标对象是方便的,那么它们在促进增长和发展方面就会有效得多。[2]我国刚颁布的《条例》中将营商环境解释为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而在学界,李军鹏(2018)认为营商环境建设是对标国际营商环境指标、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各种政策措施的统称。[3]娄成武(2018)将营商环境视为“一种兼具物质形态 (如基础设施) 和制度形态 (如法规政策) 的特殊公共产品,既作为制度的集合体,也是公共治理活动的产物”。[4]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的研究中,王昌林和赵栩(2019)总结了我国营商环境中存在的不足:地方政府不讲诚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壁垒仍然严重以及监管缺位等诸多问题。[5]李军鹏(2018)认为我国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与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度较差之间、无缝隙的整体政府建设要求与各级政府各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方面资源分散、标准不一、协作困难等“信息孤岛”现象之间均存在着客观矛盾。[6]从学者们不同的解释中不难看出,营商环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概念,而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实践与理论探索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公共资源交易改革

王丛虎(2018)基于研究认为公共资源的基本定义在学界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7];考虑到公共资源交易实践性特点,回到具体实践部门的界定中,从公共部门使用公共资源的角度,是指公共部门拥有或经过公共部门授权管理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称,包括有形的不动产、货物,无形的服务、土地使用权、公共设施经营权、行业特许经营权和行政许可等资源。而公共资源交易,即包括公共部门对公共资源的购买,如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或国有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医疗采购等;也包括公共部门对公共资源的出售行为,如国有土地的招拍挂、矿业权和矿产品出让、国有林权和林产品的出售、国有文化企业(股权、实物、无形资产)权益出售、国有金融资产处置、环境权益的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公共资源的销售行为。[8]

回归到公共资源交易与营商环境之间的具体联系,公共资源交易是我国政府创新配置资源方式的重要体现,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务公开的范畴,也是衡量我国营商环境的晴雨表。[9]以政府采购为代表的公共市场营商环境的优化对私人市场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公共资源交易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制度创新,未来在推动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王丛虎(2019)基于研究认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主要是以企业为中心展开的,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对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主观感知还关注不够。[10] David Irwin(2013)通过研究也指出,世界银行(World Bank)的《营商环境报告》这对于广泛的推动改革提出了一些要求,并且提出各个企业和各个地域之间在排名上的差异是广泛并连续的存在于各个地方和地区之间。不同排名的国家,虽然在改革营商环境的过程中确实做出了一系列努力,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研究方法缺陷,可能会使其排名并不是非常准确。[11]而公共资源交易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与体制创新,不仅仅代表一般的市场环境。在优化该领域的营商环境时,指标体系要从被动接受型向主动参与主导型转变。[12]

二、优化营商环境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提出迫切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所代表的不仅仅是一般的市场环境变革,同时也是中国行政改革的一张名片[13],而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提出了迫切需求。

(一)优化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保护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是放宽市场准入,尊重和保护场主体地位。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中明确指出监管的核心即是商业自由。[14]刚颁布的《条例》规定了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并就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作了规定,进一步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地位。而在公共市场领域,针对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实践中突出存在的众多问题,公共资源交易更需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二)优化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做到公正监管、创新监管

当前世界各国的监管往往达不到目的,尤其是在政府对商业活动的过度干预方面,实践证明,只是以一种低效率的方式取代了另一种低效率的模式。许多国家的政府目前仍然在采取或维持给企业家造成沉重负担的监管模式。[15]已出台的《条例》对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等公正监管、创新监管措施做了规定。目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面,除交易前的招投标程序,营商环境优化的监管创新对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事后的采购效益评估、事中的采购成本监管环节存在的漏洞以及克服以往的监管“碎片化”现象,克服交易中惯常存在的腐败和寻租环节一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优化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服务高效

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涵盖12个营商监管范畴。这些领域中的十个——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电力获取、财产登记、银行授信、保护少数投资者、纳税、跨境交易、合同执行、破产办理——都被纳入经商便利度评分和排名中。[16]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政府进一步积极作为,我国已出台的《条例》明确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而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需要进一步破除束缚广大中小企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的制度性成本,降低交易成本,压缩办事时限,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让市场主体有更多的获得感。

(四)优化营商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加强法治保障

良好的规则会创造一个使拥有进取心和创新思想的人们可以快速展开业务、发挥专长;同时公司可以投资,扩展和创造工作岗位的良好环境。政府政策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数据的重点。[17]目的是鼓励制定高效,透明和易于实施的法规,以使企业蓬勃发展并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不能仅仅依靠一部法律,需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必须严格按照《条例》中所提到的规定和措施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对于不符合该文件的内容规定,应及时删减修改。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关于营商环境优化的机理分析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关营商环境优化的基本问题

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关制度设定和实际操作情况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公共市场营商环境仍然存在诸多痛点。

1.  制度性交易成本较高,市场主体获得感不强

与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相比,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更加复杂,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在客观上也增加了此类交易活动的制度成本。按照成本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的制度成本分为准入类的交易成本和活动类的交易成本。准入类的交易成本是指市场主体为了获取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而付出的成本,这种成本既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如购置和维护用于参与电子招标投标等线上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要的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缴纳用于参与国有产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会员制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席位费等;间接成本是指为了具备参与某一特定地区或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条件所投入的金钱、人力或者物资,如一些地区要求参与当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当地行政区划范围内承租办公场所等。活动类的交易成本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所支出的成本,包括金钱类的成本和非金钱类的成本。其中,金钱类的成本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需要直接支付的费用,包括购买或者下载招标文件的费用,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费用等;与之同时存在的是市场主体在参与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需要投入的非金钱类成本,如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办理项目负责人签到和项目技术方案答辩等需要承担的人力和交通成本等。

制度成本过高的问题一直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一大痛点。虽然相关顶层设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过程中,以改革为契机推动取消或者降低了其中的一些成本费用,但一些不合理甚至于不合法制度成本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仍然存在,造成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获得感不强,对改革的认同度不高,其中尤以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的费用最具代表性。数字签章和数字证书是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子招标投标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所必须办理的一种电子设备,主要用于在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身份认证。其中数字证书主要用于系统登录时的身份认证,数字签章主要用于提交投标文件等交易文件时的身份认证,此类服务主要由数字证书管理公司(俗称CA公司)提供。在实践中,由于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大多仅能兼容一种或少数几种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因此市场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尤其是不同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时,往往需要办理多种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而一些数字证书管理公司由于自身业务需求,会针对不同的交易系统,乃至同一交易系统当中不同类型交易项目设置不同的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虽然各地政府乃至于顶层设计部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已经采取了多方面的举措,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人员在对各地实际情况的调研中发现,至少在部分地方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的应用壁垒仍然是造成市场主体额外成本的重要原因。以贵州省六盘水市为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2018年曾在其网站发布题为《六盘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收费标准实现全省最低》的地方动态,其中提及六盘水市的机构证书服务费(含电子印章费)由530元/年下调至360元/年,机构业务证书服务费(含电子印章费)由480元/年下调至360元/年。[18]虽然这个动态旨在强调地方政府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但从中仍可发现本文中所提及的关于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仍然存在。省内地市之间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价格不一致,说明地区间的数字证书仍然无法互认共享。同时,即便仅按照每个企业需要办理一个机构证书和一个机构业务证书计算,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省中心)网站数据,贵州省共有约5万余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其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一项费用的规模已经达到近四千万元。按照权威网站公布的数据,2016年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额7953.62亿元[19];同时,根据一些行业机构估算,当年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额应当超过20万亿元。[20]如果按此比例进行评估,全国市场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仅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一项费用的规模就可能超过10亿元。

2.  招标代理行业混乱,市场亟待整顿治理

以招标代理机构为代表的各类代理机构作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主体之一,其职能主要在于组织和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专家等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此类代理机构的准入管理模式由原先的许可制逐渐转变为注册制。继财政部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之后;2017年,国务院取消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这一转变在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交易服务供给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对原有的市场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例,根据财政部2018年公布的数据,我国的代理机构数量已经超过了9800家,但仅仅只有一名从业人员的代理机构数量就超过1700家,有三分之一的代理机构从业人数没有超过三人。[21]代理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忽视专业化发展,代理人员素质较差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广泛存在,成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重要制约因素。

3.  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

与一般的市场交易活动相比,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因其公有性和公益性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在传统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这种更加严格的监管主要通过设置各类行政审批、核准和备案等行政许可事项来实现,具体表现为对采购人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发起方设置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审批,对供应商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响应方设置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资格的认定,以及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等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就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资格进行认定等。而近年来,随着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以及“放管服”改革等行政监管机制改革的深入,原有以行政许可为主要手段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正在逐渐为智能化监管、信用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对更加柔性的监管模式。这种转变一方面赋予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更大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也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目前观察到的情况而言,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更加侧重于对新型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模式重塑,在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政务服务方面投入的关注度和行政资源较少,进而影响市场主体在获取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务服务过程中的观感和实效。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公开力度较弱,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中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仅有公告和公示信息,且信息滞后或信息缺失的问题仍较为普遍;更有甚者很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难以打开;二是操作指引有待规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尤其是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对于如何规范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缺乏较为清晰准确的认知;三是市场准入成本较高,以注册登记名义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核的情况仍然存在。

4.  制度打架现象经常发生,公共资源交易法治环境有待完善

公共资源交易作为一种带有较强政策性和规范性要求的交易活动,其对于相关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依赖程度要远高于一般的市场交易行为。在法律法规层面,分别以《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核心的两大交易规则体系涵盖了当下主要的几类公共资源交易。而两法之间的衔接和冲突问题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参与主体在组织开展、参与响应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规则适用问题。除两法问题外,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交易活动当中如何合规地组织交易活动,也面临着两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的交易规则。同时,各地或者行业根据自身特色制定的实施细则也往往带有自身或者地方特色。这些规则之间的不衔接乃至于冲突,都在实际上给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主体组织开展或者是参与响应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了一定障碍。

(二)现阶段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

上述诸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影响营商环境优化的问题,既有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长期存在的老问题,也有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监管体系改革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但无论何种类型的问题,其表象背后必然有更加深层次的运作机理。只有深入了解这些表象背后的深层机理,才能准确地把问题关键症结所在,并给出具有针对性且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1.  隐形歧视等制度壁垒亟待根除,背后固有利益格局仍然存在

从宏观经济学角度观察,部分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活动过程中所承担的成本,实际上就是另一部分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活动所获取的收益。因此,要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成本问题进行分析,就必须回归产生制度成本的制度本身。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成本源于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制度成本并非一种单纯的负面因素,在市场体系中合理的制度成本如税收实际上为市场运行提供了基础支撑。因此,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制度成本的研究需要首先区分合理的制度成本和不合理的制度成本。仍以数字证书和数字签章为例,这一制度成本的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带有垄断色彩的收费主体以及地区差异极大的收费标准。央视曾就某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取高额数字证书费用进行过报道,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顶层设计部门多次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试图推动降低乃至取消相关收费,但并未能使相关领域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得以根治。诚如前文所言,作为一个十数亿级的产业,必然有其对应的产业链条乃至于利益格局存在,而这种产业链条乃至于利益格局立足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然会对这种改革措施产生抵触,这或许就是当下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成本中不合理部分仍然存在的主要原因。

2.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不健全,新旧管理体系未能衔接

在现代市场环境中,与行业发展现状相匹配的管理体系是确保行业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一个规范、高效且与行业发展现状相匹配的管理体系能够对行业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反之,一个混乱、低效且与行业发展现状脱节的管理体系则可能阻碍行业的发展。就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而言,原有业态因政策法规变动发生了较大改变,而原有的行业管理体系却未能及时进行相对应的调整,原有的管理体系难以适应新的业态,进而引发了当下业内的一些乱象。虽然相关顶层设计部门已经察觉到了这一问题,并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但受制于相关法律规定和现实条件,如人员编制、监管能力和手段等方面的因素,难以在短时间内获取明显的政策效果。

3.  政务服务意识尚未形成,制度伦理化建设有待加强

传统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管理体系是一个以刚性监管和是事前事中监管为主要管理手段的行业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具体管理者主要承担“裁定者”的职能,乃至于依托于管理体系建立起来的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机构也承担了相应的管理职能,即俗称的“二政府”。而随着以柔性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监管手段的新型行业管理体系逐步形成,管理者的职能定位由“裁定者”向“观察者”和“服务者”转变,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机构的服务职能定位也应被进一步强化。但是,管理者基于原有管理体系形成的意识惯性仍在发挥作用,阻碍着政务服务意识的形成,这种职能意识的错位正是造成管理者乃至于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机构仍将大部分的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调整监管模式方面,而不是如何提升公共服务供给和推进制度伦理化建设的重要原因。

4.  多头管理格局有待统一,公共市场营商环境优化缺乏上位法支持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进行观察,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出现早于公共资源交易概念本身。深圳市在1981年已经开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试点,[22]政府采购法则是在2002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学界和实务界形成较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则已近2010年。在此之前,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大多根据其自身特点归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基于历史原因发展形成的多头管理格局正是当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仍不衔接的问题根源所在。虽然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以政策文件形式明确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格局的问题,顶层设计部门仍在实际上延续了原有的行业监管的模式。这种决定虽然有现行法律限制方面的原因,但归根结底,造成这种法律限制的原因主要还是在于行业管理中的多头管理格局。

目前我国在营商环境领域已经出台《条例》,但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尚未出台真正的法律。现行的所有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制度, 不管是实体法, 还是程序法, 既没有对外部正在紧锣密鼓谈判且准备加入WTO下的《政府采购协议》留下接口,也没有与内部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配套方案。例如,当下世界范围内正在轰轰烈进行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取向, 我国虽有短暂的软法规制, 但也只是昙花一现, 更未见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之间的衔接。[23]

5.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碎片化现象凸显,跨省市交易分割化情况严重

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碎片化现象凸显,集中表现为线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模式的碎片化和线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整合的碎片化。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收集到的资料,很多地市线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难以打开,交易系统老化,运行系统亟待升级;同时较多省市线下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多是做到了“物理整合”,尚没有达到公共资源交易与监管的全链条人、财、物的统一整合。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现象凸显,统一公开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如此以来,由于跨省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及监督监管系统没有做到有效衔接,导致供应商的跨地域交易的投标成本以及监管机构对跨地域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成本始终居高不下,难以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四、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基本路径

(一)创新公平公正监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供给

只有营造出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才能更好地吸引投资。针对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碎片化现象凸显情况,需要充分借助信息技术优势,形成对所有交易数据和记录的全留痕和线上数据的统一公开共享。充分发挥大数据监管、智慧监管等功能,如在对公共资源交易主体高频率出现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围标串标等异常行为进行预警,为监督部门完善监督提供支撑,推动形成所有交易都公开透明,所有监管都有据有凭,所有服务都标准统一。借助良性的监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良币驱逐劣币”现象。具体在政府采购领域,如果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的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来进行,那么,几乎就不会出现腐败现象。在竞争性招投标的下,要对其中的各项数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核,基于此来管控采购流程。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数据开放程度会越来越高,采购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会不断增强,信息依法全面公开共享确保全流程得到有效监督。

(二)以“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动“放管服”改革有效落实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的优化需要与新兴技术相结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水平。“互联网+”助推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在线办公、远程异地评标,实现数据多跑路,办事少跑腿。未来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需要统一电子交易文本、统一电子交易时限等,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的标准化、电子化。可考虑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目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引,进一步压缩用户注册审核时间和项目进场交易总时长,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形式多元化,进一步提高无纸化办公水平,精简纸质提交材料,取消交易服务费。

(三)以“大数据+公共资源交易”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需要基于大数据技术提供的公共资源交易海量数据的共享、收集、分析和判断从而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能够及时共享,必须建立系统的技术标准,做到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各平台之间确保软件相互兼容,硬件接口紧密对接,降低或消除工具软件设置的特定技术规范和要求。同时为了确保海量数据的不可泄漏及不可任意篡改,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系统平台的服务器应当由专人看护并及时升级网络防火墙。海量数据信息的共享汇总为深入挖掘交易数据提供了有力支撑,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可以及时有效运转。通过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利用而把握市场动态,为预测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支撑,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以及公共市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数据服务,进而提升公共政策决策水平。

(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优化的法律法规,同时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政策的落地落实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层面的空白和漏洞难以规范指引下一步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活动。目前随着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加快整合与各个省市内部公共资源交易实践的进一步展开,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国内的统一立法及全国层面的规章制度文件亟待出台。可考虑在我国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委员会,将公共市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的政策方案纳入未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立法起草内容,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规章制度的统一。

(五)统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构中国营商环境新内容

当前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的下一阶段需要进一步改变以往省市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公共资源交易模式,打造全国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真正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随着将来中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共资源交易带来的市场潜力进一步释放,公共资源交易将作为中国特色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对营商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必将进一步改善政务办公水平,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推动有效建构中国营商环境新内容,为全球营商环境优化提供良好借鉴。

参考文献:

[1][14][15][16] Doing Business 2020:Comparing Business Regulation in 190 Economies[M].World Bank Group,vii-5

[2][17] Doing Business 2019: Training for Reform, a World Bank Group flagship publication[M].Published: October 31, 2018:22

[3] 李军鹏:《十九大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目标、任务与对策》[J]《行政论坛》,2018年(02):11-12

[4] 娄成武 张国勇:《治理视阈下的营商环境:内在逻辑与构建思路》[J].《辽宁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2),59-65

[5] 王昌林 赵栩:《加快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关于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些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19(07),19-20

[6] 李军鹏:《基于“互联网+”的放管服改革研究——以江苏省“不见面审批 (服务) ”与江苏政务服务网建设为例》[J].《电子政务》2018,(06),74-80

[7][8]王丛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2018,第5页

[9][10][12][13] 王丛虎:《重视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的构建》[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9-10-01.(03)

[11] David Irwin, John Wiley & Sons, Ltd., DOING BUSINESS: USING RATINGS TO DRIVE REFORM[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2013 Volume 26, Issue 5

[17]    参见国家发改委网站,[OL]. http://www.ndrc.gov.cn/fzgggz/flfg/dfdtn/201808/t20180829_896731.html

[19] 2016年全年贵州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均交易额超30亿元[N/OL].贵州晚报,2017-03-13,http://gz.people.com.cn/n2/2017/0313/c194827-29842623.html

[20] 2017(第四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年会在北京召开[OL].2017-12-07, http://www.sohu.com/a/209177697_99897000

[21] 财政部再推代理机构监管“加法”[N/OL].中国财经报,2018-07-25,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jingshidian/zgcjb/201807/t20180724_2970991.html

[22] 肖松学 王刚:《深圳市招投标制度发展历程探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5):66.

[23] 王丛虎 吴鹏 马文娟:《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立法问题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03),9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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